王某和徐某一起来到古蔺县法院。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当场将109039元案件款全部结清。贷款10万元,520元原来是王先生和徐先生的朋友。王某向申请人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在申请人徐晓红催促下,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人支付了520元,剩余的99480元没有退还。
1.经过法院的审判查封了王某的财产:
古蔺县法院审理此案,判令王某从2019年2月20日起,偿还徐某借款本金9948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还款完毕。判决生效后,王某按照判决履行了义务,徐某向古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子拍卖后,被执行人很快还钱。古蔺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王某的一套房屋。
2.法院将强行执行:
执行期间,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王某,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依法拍卖其房屋,所得拍卖款用于偿还执行人。王某未履行判决,警方依法启动拍卖程序。王某的房屋在古蔺县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
3.法院依法撤销了对王某房产的拍卖:
看到法院自己的房地产网上拍卖,王某联系申请人徐某红谈判。房屋拍卖前5天,被执行人王某从程某赶到古蔺县法院。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他与申请人许晓红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完成了案件的支付。古蔺县法院依法撤销了对王某房产的拍卖。
根据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应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等二级及以上等级;(2)在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高消费,星级以上高尔夫球场及其他场所;(3)购置房地产或新建建筑物;(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5)购置必要的营运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在高成本私立学校就读;(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财产;(9)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以及生活、工作所必需的其他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