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生效后就必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合同的生效能够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是不一定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即登记。
2、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依法承担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或者抵押人存在将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办理了其他抵押登记等违约行为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如果抵押人诚实守信同意办理抵押登记,只是由于规避税费等原因而将不动产权利凭证自己保存或者交付债权人保管,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由于债权人或登记部门的原因造成的,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抵押人与债权人均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除抵押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抵押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承担补充抵押担保责任外,抵押人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