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观点正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你公司的设备由于未计提折旧,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销售业务属于销售一般货物,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进时未抵扣进项,固定资产可以按2%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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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号以后打12366,1是国税,2是地税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缴纳:
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