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税务登记证可以办理迁出手续,什么情况下要办理注销手续

2025-04-06 0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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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根据《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迁出操作程序

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

受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转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场地核查情况及审核意见转分局稽(征)管科(处),稽(征)管科(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分局领导。

第九条纳税人根据《注销迁出受理单》上规定的时间,到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审核结果文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分局办理迁移开业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条纳税人在迁入分局办妥相关事宜后,凭迁入分局开出的《准予迁入通知书》及新税务登记证,在2个工作日内至迁出分局办理预留发票验旧、缴销(属税控企业,作注销报税,收缴或注销税控专用设备),迁出分局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无预留发票的纳税人,迁出分局直接发放《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有关事项。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根据《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纳税人申请、清税、清票和税务机关审核、核准两个环节。

第九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书。税务机关接受后,向纳税人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等表格,同时提供含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资料、程序内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第十条  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施税务检查。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四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

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六)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表和书面说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由纳税人随办理注销登记提供资料时一并附送。

税务机关可将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理报告(鉴证报告),作为对纳税人清税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收齐纳税人资料并初步检查无误后,确认此日为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正式受理日,进入审核、核准程序。

扩展资料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章 登记核查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三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

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日常的税务登记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按月相互稽核税务登记户数;

(二)按季度和年度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法人以及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以发现应当登记或应当注销登记的纳税人;

(三)利用纳税人报验的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开出的发票,核查其供应商或客户中未办理税务登记者;

(四)对特定地区内的从事应纳税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逐一进行实地核查,清理漏管户;

(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回答2:

回答3:

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要对原经营地的的税务登记办理税务注销 。其流程为:
(一)、注销申请: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搬迁的证明材料。如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等;
2、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专用章及《发票领购簿》;
4、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税务审核:对提供材料的是否齐全、发票方面有无违规现象的记录、应缴的税(费)及滞纳金和罚款是否缴清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核准注销。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税收清算报告交纳税人。对国、地税分别办证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如属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先于国税受理的,应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地税已受理注销”印章后,将税务登记证返还给纳税人;后于国税受理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并截角后一并退还给纳税人。
以缴纳增税为主的企业先最好是办理国税注销手续,并国税同意注销证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纯地税户可直接到地税办理注销手续。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未尽事宜可直接同当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