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善恶,都是人定的。食色性也,无分好坏。有的有利于社会进步,就定为好的,如勤劳,互助;有的不利于社会进步,就定为恶的,如懒惰、贪婪;其实这些都是人性的天然属性,只是有的人把好的那些挑出来说,有的把坏的那些挑出来说。
要我说,人性本不分善恶,但这社会对人有要求,于是为了生存,就要趋利避害,走向社会所谓的善,规避社会所定义的恶。这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也是为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额。。。我这么表达,还没上大学的你听起来费劲吗?有哪里觉得迷糊的就提出来,我再仔细想想咋说比较好
法律制定是约束衡量人们行为准则的条文当然是人之初性本善为基础)
建立在人之初性本善的基础上。
但是在人证、物证或者特定条件下,若有罪条件成立,则还会量刑处理。
没有所谓的人性,其实是按照社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