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而且法律已经明确说明2016年3月1日后的二审案件不适用。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