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组织实施工业发展战略;指导协调工业行业协会以及区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落实我市工业企业加入WTO后的应对措施,提高我市工业经济的竞争力;配合国家反倾销调查,负责组织本地产业损害的调查和认定。
3、组织拟定地方工业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4、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拟定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负责全市医药储备管理;负责办理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生产性项目立项及市场准入;对工业实施全行业管理;参与研究监管企业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5、研究和规划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企业投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对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批;提出工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利用外资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6、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制订并实施促进全市工业企业扩大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转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协调解决工业企业进出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本市重要工业品进出口工作的管理,组织指导地产工业品出口,推动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工作及市场开拓。
7、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扶持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管理;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8、宏观管理国有、集体、三资、乡镇、民营、混合型等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企业,指导其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加强管理,组织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大集团战略和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组织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意见,指导企业股份制改革,推荐、考核并指导工业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和利用国际银行贷款等直接融资工作;牵头组织、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工业企业智力引进工作。
9、制定对内招商引资计划,组织协调全市对内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工贸结合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工作;负责市场分析调研,提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规、政策,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10、指导工商领域国有资产投资方向,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及重大装备国产化、技术引进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管理技术进步专项资金;负责企业技术进步的奖励,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和技改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组织实施产学研工程和名牌战略。
11、研究、制订全市经济技术联合和协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省、市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活动,指导、协调我市有关经济部门和各区及企业的国内经济技术协作工作;负责国家部、委、办、局及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内联企业的联络、服务工作;承担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闽西南五市、闽粤赣三省十三市区域合作办公室工作。
12、贯彻并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参与电价政策制定工作;负责能源资源的调控和配置,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汽车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13、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负责管理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4、依法对典当业等特种行业实施专营管理。
15、负责厦门市工业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工作,协调解决本市工业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帮助解决的事项。
16、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