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的综合治理部门或单位包括:
1、乡镇综治委
乡镇综治委是乡镇党委、政府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村(社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重点协调推动涉及多个部门的社会治理重要事项的解决;对各村(社区)各部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各村(社区)各部门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社会治理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政策措施建议;协调、指导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指导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加强自身建设;办理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乡镇综治委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
2、乡镇综治办
乡镇综治办是协助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乡镇综治办主任由乡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
3、乡镇综治中心
乡镇综治中心是乡镇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直接领导、综治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协作联动,集平安建设、综合治理、法律服务、信访维稳等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平台。乡镇综治中心为联合办事机构,实行多个综治成员部门进驻办公的工作模式。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信访办、民政办、劳动保障站、禁毒办等单位和部门都是乡镇综合治理成员单位。乡镇综治中心主任由乡镇党委专职副书记兼任。
从中央、省、市、县到乡镇(街道),均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并下设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综治办”)。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部门或单位就是指乡镇(街道)的综治委(办),村(社区)设有治保调解委员会。
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也是预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正确而有效的途径。它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法机关为骨干,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失足者,预防犯罪,达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简介: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综治办)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中央政法委机关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提出建议;掌握各地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总结交流典型经验,鼓励先进,推动后进;办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作用:
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重点、难点问题齐抓共管,中央综治委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五个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即中央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些专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铁道部、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都做了详细规定。这是中央首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文件。同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问题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方针:
这两个《决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深化了综合治理方针:
1.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2.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3.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即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个方面,并一一加以说明。
4.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部门认真承担自己的责任和共同责任,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度化、法律化,并提出“抓系统、系统抓”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5.强调了制度建设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并对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6.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作了规定,即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和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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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治委成员单位一般由该乡镇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组成:
一是党政办;二是团 委;三是经发办;四是社事办;五是土管所;六是妇 联;七是派出所;八是司法所;九是安监办;十是综治办。
乡镇综治委成员单位在乡镇党委的指导下开展综治工作。
由于地域不同,各地乡镇的组成部门名称不一定相同,因此,可能会存在名称上的差异,但其部门的工作职能与职责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