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到期后过了两年,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2025-04-28 14: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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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能还在担保期限内

  一、依你所述,肯定是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为2年。

  1、自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之内向担保人主张还款的,从向担保人主张之日起计算两年,为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

  2、如果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之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还款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免除。

  解释一下:这个时间的起算,是从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如债务约定是2014年5月9日到期,依担保法的规定,此后的6个月,债权人应当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在11月8日主张权利,则在6个月之内,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此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则从11月9日起算,2年时间,即到2016年11月9日。(法律规定当日不算,从第2天起开始起算)

  二、如果是约定保证期限的,期限到了,债权人不主张的,保证责任免除。

  结合你说的情况,如果银行早就主张过权利的,那从银行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前所述,这个时间不是从担保贷款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起算的。所以你问到过了2年了,这个保证责任可能还在保证期内,不过最长也就再加6个月时间。

       在这2年内时间内,银行如果不向法院起诉的,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也免除了。如果银行起诉了,那这个保证责任就要承担一辈子了,只要有钱就要还。如果银行从来没有找过担保人,那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早在债务到期,再过6个月后就免除了。

  

回答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回答3:

如果是你为别人担保,那么有个担保期限,具体担保期限要看你怎么约定。请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