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法定担保,抵押和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质押,留置是移转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留置担保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担保的是动产和权利。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
第一、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第三、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第一、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者的区别:首先是概念不同(见上面所诉);其次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留置权和质权二者均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不用转移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必须要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适用抵押权的往往为不动产,以及相对价值大的物体;
质权则是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转移占有相当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适用质权的物体范围也广泛一些
而上述两种权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相对而言质权的债权人权利更广,毕竟可以占有物体,收取孳息等等。
留置权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在特定的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标的物,并给予一定宽限期.如果过了宽限期仍然不履行,则债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它只发生在保管,雇佣等特定的移转占有的合同中.另外,海商法里也对留置权有专门规定.
大概就是这些.都是最主要的.
建议你看一下近两年司法考试的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第三册里讲得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