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办理完成以后,原则上除非出生证明丢失,否则无法再申请办理的。公民若需要修改宝宝的名字,也只能在给予宝宝申请办理入户以后,再到相关的户籍部门申请更改宝宝名字的。
公民若需要修改名字,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工作单位或居(村)委或在读学校同意证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出生证、父母结(离)婚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6、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单位人事部门的人事档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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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上了户后,在改名字
上户口的时候去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