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