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二条 凡我市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初中、小学学籍,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和学校管理,区(县)初中、小学学籍由区(县)教育局和学校管理。
二、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高中招生实行统一考试,按招生计划、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六条 公办初中入学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对口直升的办法;民办初中招生,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范围、时间及办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公办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全部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执行。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小学招生,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的招生范围、时间及办法规范操作。
第八条 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录入学籍软件中,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初中、小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