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运输发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