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并未限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此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即使女职工怀孕、生育不符合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作出违纪处理。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不能绝对化。2、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排除了用人单位在第40条、41条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未禁止在劳动者具有第39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3、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丧失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本规定。”由于其违反计划生育生的第二胎,因此,你公司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自己查询劳动合同法,看上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