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20.83(计算工资时为2175)日/月工作制,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都属于加班,需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除此以外的工作时间都应算作加班,加班部分可以按有关规定算加班工资,也可以由公司负责安排调休。如果你单位既不给你加班工资又不安排你调休,肯定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你可向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去劳动部门反映要求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