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是指靠动力装置驱动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对于非轮式车,如挖掘机(属履带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对于设计的非用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如火车,由于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因此,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其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管理机构调查组进行处理。对于“非机动车”,是指上路行驶的人力或畜力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符合国家限定范围的靠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如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每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kg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第二,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非公共通行场所中的道路,如,工厂内专门用于厂区内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道路。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到报案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比如,农村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此时,事故中的车辆则仅限定为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第三,事故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车方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仅限于过失,若为车方故意而导致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应视损害后果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等。在车方主观上虽无过错,但由于某种意外而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除自然灾害外,一般也可定性为交通事故,如,山路上行驶的车辆,由于道路塌方而引起车辆坠毁的情况。
第四,事故必须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而属于交通违章。
首先,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其次,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
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交通肇事。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交通肇事。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
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
三、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驾驶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注意。
车辆与非机动车没有接触,因惊吓,非机动车驾驶人摔倒,仍然算交通事故,可能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一定的过错,是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摔倒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