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是因为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社会较大争议,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民法典草案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其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蒋胜男认为,这一条既为社会热议的“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引发了社会较大争议。条款出台的初衷本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在已经确认失败的婚姻中被迫延长痛苦,甚至因此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为冲突,很可能结果与良好初衷适得其反。
扩展资料
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宜“一刀切”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离婚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离婚程序过于简单,无疑在客观上为冲动型离婚提供便利。设置离婚冷静期,其实是为冲动型离婚夫妻提供一个双方都能下的台阶,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
但不区分离婚的具体缘由,“一刀切”设置离婚冷静期,同样不妥。“一刀切”的离婚冷静期,在客观上有可能产生负面效应,让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身心遭受煎熬。
此时,离婚冷静期俨然变成了一种“虐待期”,让婚姻关系中的弱势者遭受到更大的伤害,完全背离了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和目的。
比如,如因遭受家暴而离婚,如果仍然设置离婚冷静期,让夫妻双方回家继续冷静思考乃至劝说双方不要走上离婚之路,意味着受害一方可能要遭受到更长时间的家暴,显然太过荒唐。“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暴离婚劝和的可能性基本上为零。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宜“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