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2025-04-26 08: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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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主要包括:1、失信被执行人是一份失信名单,是公示给社会公众的;2、限制消费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在消费上的实际的限制措施,并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一种情形。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制高消费令,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成为失信执行人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人员和限制消费的限制范围有哪些
对于失信人员,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限制消费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