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对方同意录音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2024-11-30 15:32:04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在咨询中有许多人会有一个疑问,即“未经对方同意而私下录音的证据是否能被法院认可?即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取决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录音证据的采信比例越来越高,前提是没有对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通过录音进行取证的行为只要没有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证据合法有效。

回答2:

《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我国司法中第一个有关非法证据使用的排除规则。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司法解释确定的排除规则对于民事证据过于严厉,这是因为,不但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极其罕见,而且依据这个《批复》精神,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司法目的出发,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将非法证据范围限定在: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上述《规定》第七十条则进一步明确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笼统地将隐蔽录音视为不能被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材料至少是不全面的。

扩展资料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因此,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与其谈话内容,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此相反解释,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回答3:

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体的效力还要结合内容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