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7日,烟台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国旅联合组织的12人旅游团,在结束蓬莱阁的游览后,乘坐烟台某旅行社租用的烟台开发区某大酒店中型客车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返烟台。18时14分,当该车行至烟汕路34km+258m,蓬莱市大季家方里村路口时,被由东向西驶来的、蓬莱某旅行社地接天津一33人旅游团而租用的、泰安市某旅行社的金龙大客车迎面撞击。之后,金龙大客车驶入路左,将在路南边候车的两名陕西人撞至路南沟内,后撞树停车。中型客车被撞后,又与路南外侧停车侯客的一微型面包出租车相撞,由此造成了乘坐中型客车的北京六名游客死亡、一名重伤、其他四名游客及两名路边候车的乘客受伤,三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烟台市旅游紧急救援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即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做了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善后处理。烟台市、蓬莱市的分管市长,安监、公安、旅游等部门领导及医疗救护等各方有关人员均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实施救护。
经蓬莱和烟台两级交通警察部门对现场的调查、勘验,认定泰安市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驾车驶入路左措施不当,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事故,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当晚即对交通肇事的泰安某旅行社金龙大客车司机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肇事司机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
为作好处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应山东省、烟台市旅游质监所的邀约,涉案的四地、六家旅行社总经理和两大保险公司(人保、太保)的五家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及山东省人保公司均派员赶赴蓬莱,就此事的赔偿事宜进行商讨。
各保险公司均认为,此次事故是一次交通意外,应按车辆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而不应列入旅行社责任范畴,故不同意按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付。
旅游部门认为,车辆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理赔事项不能相互取代。此次事故应按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付的理由是:
(一)此次事故虽是一次交通意外,但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事故是发生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此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二)按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旅行社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未对旅游者予以充分提醒、劝戒、警告,既无法预见也未提示游客旅途中会发生交通意外;并要求游客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因此,旅行社有疏忽或过失。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的具体赔偿项目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如跌倒、坠崖、车祸、急性病或食物中毒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畴。
经过多次激烈的探讨协商,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虽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但人保和太保两大保险公司在怎么赔付、由谁先赔付、赔付比例等问题上仍存有认识上的差异。
经山东省人保公司向中国人保总公司请示,人保总公司对此案的理赔作了明确的答复:此案以旅行社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赔付的方式和比例是:由组团社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额向受害人先行赔付;赔付后,由组团社向其承保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由组团社承保保险公司持权益转让书向地接社承保保险公司,按组团社和地接社在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协商进行理赔追诉。如赔付比例协商不成,由总公司协调。
至此,人民保险公司对此案的理赔工作得以进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则表示按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旅行社责任险理赔原则,对此案进行通融赔付。经北京市旅游质监所的协调,组团社承保保险公司按旅行社的投保额对此次事故的每位死者给予了15万元人民币的赔付,伤者也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赔付。组团社、地接社承保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比例追诉工作也顺利进行。
本案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的受害人也按有关保险规定,在人寿保险公司得到了赔付。
经过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近一年的协调,此案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工作最终得以圆满的解决。
作为旅游业软环节之一的旅游保险远远落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影响了旅游保险业的规范化、行业化发展,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旅游接待国、第四大旅游客源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届时,我国入境过夜旅游者将达到1
亿人次,国内旅游将达到28亿人次,人均出游2次,出境旅游将达到1亿人次,三大市场游客总量达30亿人次。人们的休闲度假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旅游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明显增长,对相关行业的依托和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也更为突出。
据相关数据统计,2007年上海接待入境旅游者665.6万人次,在全国排名第二。接待国内旅游者1亿人次,出境游人数达68万人次,全年实现旅游产业增加值858.1亿元,占全市GDP7.2%。2007年上海旅游市场共有旅行社875家,其中53家经营出境游。旅游企业中星级饭店320家,主要旅游景点130多个。
2007年上海保险市场共有91家保险公司,其中约有30家产险及寿险公司经营旅游保险业务,向市场推出了200多个产品,主要是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2007年上海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为590万元,目前的投保率是100%。经营该险种的公司主要是人保、平安和太保,占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
案例一】Y旅行社组织的山东半岛六日游,在到达目的地酒店后,团中一70多岁老太从汽车上取本人行李时,不慎右眼撞到汽车行李箱翻板,被保险人及时送当地医院急救,医治未果。被保险人连夜租车送老太回上海,至五官科医院住院抢救,后被诊断右眼角巩膜破裂伤。无光感。
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伤者就诊和家属探望交通费、残疾补偿费、义眼植入术费用、旅行社垫付租车费用,合计50920.20元。
建议:本案被保险人主要经营老年人的旅游活动。被保险人接受了建议,加强旅游活动的安全告知,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已作出规定,要求导游替游客从车上拿出行李。
【案例二】C旅行社组织47人至张家界旅游。地接社租赁的大客车A在酒店停车场被另一大客车B碰撞,致在大客车车门外等候上车的游客1人死亡、2人骨折。
张家界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B车辆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责;A车辆驾驶人未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次责。
理赔:事发后,亡者家属委托被保险人全权处理亡者事宜,要求赔偿总额45万至50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处理交通住宿费等)。被保险人与肇事车辆单位、地接社就死者的赔偿问题商谈,离亡者家属45万元的要求还差7.5万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7.5万元。保险公司一周内补偿7.5万元。
【案例三】C旅行社组团26人至桐庐、千岛湖三天两夜旅游。该旅行社车队的大客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事故,车上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26人受伤(含导游和司机)。
据浙江省交警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原因系司机在行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全责。被保险人旅行社赔付死伤人员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伤残赔偿金、误工、衣物损等,合计约260万元。
理赔:本案涉及死伤人员众多,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多次至被保险人处了解赔案相关情况,并沟通死伤人员各项费用的赔偿标准。最后与被保险人旅行社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987423.74元。
【案例四】T旅行社组织38人至海南环岛七日游。被保险人T旅行社将该团转委托H旅行社。在游客的要求下,H旅行社全陪和地陪将游客送到“大东海”游泳,其间2名游客溺水。经海滩救生员救助,两人被急送当地医院抢救,其中一游客因抢救无效而亡。
事发后,就亡者赔偿费用,旅行社与亡者家属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亡者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救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54万余元。
理赔:法院判决旅行社均有导游陪同,两被告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至海里游泳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游客对自身的游泳技术、体能应有充分认识。旅行社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200890元。
哪些险种对地震“负责”
汶川大地震成为了第三届旅游保险论坛的最热点话题。论坛上,保险专家畅谈地震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