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

2025-03-24 2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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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回答2: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回答3:

1、B公司的拒绝没有法律依据。
2、100万-A公司当时抵押的汽车经过法庭拍卖后的具体金额=B公司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