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你可以进行主动修改(细则51),以此供专利局审查;然而,如果修改超范围(法33)则专利局不会接受。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申请三个月内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均以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上面说法是错误的,我就被审查员以主动提交的文件修改内容超出原提交文件内容范围,以违反了专利法33条的理由驳回了,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