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的选址是预防核事故的第一关,其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考虑万一出事故的时候,造成的损失要最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要最小。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实践证明,在满足人烟稀少、物产不丰、远离大城市等条件的同时,另一方面还得满足工程建设的自然条件,如所选的地点须有大量的水源,用来带走电站排出的余热和提供生活用水;必须有良好的大气扩散条件,使电站排出的带有放射性的气体能容易消散;必须地质稳定和不致受其他自然灾害袭击破坏等等。按照我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国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在选址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规定》同时要求,核动力厂应尽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相对较远的地点。《规定》在评价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厂址的适宜性时,一连提出了4个“必须”,即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土地和水的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及分布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必须充分论证核动力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特别是事故工况下的流出物排放)、热排放及化学流出物排放对环境、当地生态系统和公众的影响;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及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和转运。除了在选址时必须考虑地震等自然因素外,《规定》还提出,核电厂必须在核动力厂周围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边界的确定应考虑选址假想事故的放射性后果。按照《规定》,规划限制区范围内如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厂址半径10公里范围内如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等都不适宜建设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
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