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将劳动安全监管与工伤保险制度结合起来。
劳动伤害预防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在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立法与管理方面的重要趋势和主要目标。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刚刚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保险,应在方案设计和运行中把预防作为主要功能,政府和社会应大力增加对劳动伤害的预防性投入,严格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要求企业必须依法为劳动者投保,以保证劳动者的工伤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同时,进一步改进工伤和职业病赔偿救助认定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赔付标准,使工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及时得到治疗和补偿。
2、加强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权益。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工会应该且必须还原其本来面目,真正成为广大劳动者的自发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
各级政府应充分支持和引导工会依法履行对劳动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安全维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建立起“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综合管理体制。
扩展资料
加强再监管,断绝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同盟。由于立法规则的疏漏与监督不力,规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的大量寻租机会,往往成为权力腐败的直接原因。再规制是针对政府规制而言的,是对政府规制行为的规制。
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导致规制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优化政府规制才是治标之本,再规制就是优化政府规制的一剂良方。这里讨论的再规制是比较局部的概念,特别是针对矿山安全的执法人员、监督人员的规制,以便从根本上杜绝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利益同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