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社会保障水平也不例外,社会保障水平也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范畴。社会保障水平的质是指它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从质的属性上分析,它是一个具有整体性、相对性。它是一种宏观性、整体性指标,实质是反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社会保障具有的份额和现实的保障水平。同时,社会保障水平又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它是相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程度而言的。从量上讲,社会保障水平有“高”、“低”之分,具体衡量方法是社会保障费用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体现事物质与量对立统一的是“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社会保障水平的“度”是指保持社会保障水平质的量的限度与幅度,也即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多大限度内即既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励公民积极劳动,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会对公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社会保障水平。
对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性的具体测定标准是社会保障费用支出要与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从质与量统一上看,社会保障水平并非越高越好,社会保障增长速度主要取决于国民收人水平及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超越于国民经济增长的社会保障水平,即便很高,也是不可取的。我们致力于研究和提倡的应该是适度社会保障水平。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社会保障水平之所以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因主要在于,社会保障制度基本职能的实现与否,关键要看社会保障水平是否“适度”。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能够实现其功能目标,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而社会保障水平的不适度性则主要包含两种情况过低和超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等于保障功能的实现,这一制度提供的保障必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超度的社会保障水平都无法保障其功能的实现,相反还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判断社会保障水平是否适度的标准,就是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的发挥。既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既有利于社会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保持社会经济活力既能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又能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既能提高公民素质,又能促进社会进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