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在法前是从什么角度对监督执纪提出的要求

2025-05-01 15: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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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站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对当前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在对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规律和形势准确把握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转变思想观念,又要在行动上认真贯彻和落实。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求纪委回归党章赋予的职责,在主业主责中,充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让“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思维惯性,将工作思路、方式和重点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上来,坚持以纪律为准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因此,如何依纪依规进行纪律审查工作,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依纪依规处置问题线索
  无论是惩治严重违纪行为,还是落实抓早抓小要求,都离不开问题线索。可以说,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都有针对问题线索处置方面的专门规定,这是抓好线索管理的“根本大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确保问题线索管理工作依纪依规有序进行。
  实行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
  现在有一些地方还未实行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存在少数个人决定线索处置方式的情况,这类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纪委内设相关机构)对受理或掌握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履行报批程序,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登记,并录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与管理系统,确保对每一件线索有效管控,坚决防止线索流失、选择性办案和利用线索谋取私利等问题发生。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过程中,要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方式进行集体排查。纪委书记、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常委、案管室主任、有关工作人员要全程参加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还要参加分管室的线索集体排查会议。
  明确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和标准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等5类问题线索处置标准,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规范处置。2014年7月,中央纪委根据实际情况又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调整后仍为五类,即: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这五类问题线索都有相对应的十分明确的处置标准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纪依规执行分类处置标准。而新标准去掉“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转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其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真正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应当说,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新形势下,处置问题线索方式的转变,不是标准降低了,而是要求更高了。
  加强对问题线索管理的监督和保障
  要严格按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确保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全面清理和规范处置工作严肃、认真、有序。
  要强化线索管理的保密工作,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和失密泄密情况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线索处置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审批、有着落、有反馈、有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了解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落实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线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严格规范线索处置工作程序,对每一条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提出意见并签字确认。值得一提的是,要通过对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及时处置,落实抓早抓小的要求,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依纪依规进行纪律审查
  依纪依规推进纪律审查工作不仅是对纪律审查工作本身的定位要求,更是关系到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尊严。越是加大反腐败力度,越要加强纪律审查工作方面的程序规范;越是任务繁重,越要确保纪律审查工作质量,使纪律审查工作在依纪依规安全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注重从“四方面”着力
  从“早”着力,坚持抓早抓小,让“扯扯袖子、咬咬耳朵”、“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工作常态,注重对各种信息的研判分析,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评价机制,着重从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查找线索,发现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审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宽”着力,将纪律审查的对象涵盖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要关注党员干部在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政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纪律审查全覆盖、无盲区。从“准”着力,准确把握违纪问题和违法问题的区别。纪律审查重在纪律,不要越俎代庖,做好法纪衔接,厘清纪律和法律的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纪恰当。从“快”着力,坚持快查快结,通过扎实的初核工作,快速突破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视情况采取同步初核(初查)、适时初查、同步立案等模式,提高效率。
  注重依照程序报批
  管纪律的更要守纪律、讲规矩,必须认真遵守已经出台的各项纪律审查制度规范。纪律审查进展情况特别是拟立案、重点初核案件,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也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之后再正式行文请示。决不能先斩后奏,更不能搞倒逼、“反管理”,这不是一般的工作程序问题,而是政治立场、政治纪律问题。
  注重提升审查质量
  所有接收的线索材料、调查取得的材料、文书报告材料,都要入卷管理;所有涉案款物的暂扣、保管、处理、移送,必须手续规范、合纪合规。严禁私自保管、处置涉案款物,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要求或接收被调查人自愿上交款物。要认真执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标准和卷宗模本要求,重视学习掌握“质量标准”和“模本要求”,加强立案依据审理、涉刑问题移送审理、涉案款物处置审理,以严格审理促进审查质量提升。
  注重守住安全底线
  切实落实纪律审查和办案安全“一岗双责”,坚决守住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底线。纪律审查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开展谈话调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严禁搞“留置谈话”。纪检监察室对联系地区(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加强领导、指导和检查;案件监督管理室要加强纪律审查安全监督,经常性开展检查巡查,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依纪依规强化队伍管理
  依纪依规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纪律审查队伍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必然要求。
  落实纪律审查工作责任
  纪律审查的对象涵盖所有党员干部,执纪面广了,责任大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也更高了。要进一步明确党委、纪委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把纪律审查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把严明纪律贯穿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理直气壮地担负起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尤其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带头执行反腐败协调小组有关制度规定,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在坚持独立办案的同时,增强反腐败“一盘棋”意识,搞好协调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纪律审查整体合力;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靠前指挥,亲自调查、亲自谈话,亲自抓好重大案件的谋划、指挥、协调和督办工作。
  夯实纪律审查工作基础
  建立健全“两个为主”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两个为主”落实中具体问题的研究,探索制订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履行领导职能的具体规范和工作程序,规范下级纪委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纪委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
  切实发挥派驻(出)机构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派驻(出)机构职能定位,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发挥派驻(出)机构在纪律审查方面的生力军作用。要加强派驻(出)机构开展纪律审查工作的指导,通过工作指导、派员协办、案件督办、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派驻(出)机构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树立纪律审查队伍形象
  要加强对纪律审查人员的纪律审查安全日常教育,突出抓好安全意识、保密纪律、审查纪律等方面的教育。要重点围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纪律审查人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外围调查的能力、谈话取证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突破案件的能力、组织协调的能力。要注重理念转变,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重视外围初核工作,全面收集被调查人信息,深入分析研判,做好纪律审查前期准备工作。注重纪律审查模式转变,从依靠少数骨干谈话突破转变为发挥谈话、外围、陪护整体突破;从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斗”转变为协调多部门的“兵团作战”。要严格审查纪律。纪律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决不以纪律做人情、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坚决杜绝“以案谋私”,这两点是所有纪律审查人员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也是保证纪律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