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公证的阿拉伯语委托书1份;
2、 商标电子版一张,不大于5cm*5cm,如果商品是在叙利亚制造和销售的,须提供商标的阿拉伯译文或音译;
3、 商标图样10份及商标类别。若保护彩色商标,须在图样上标明;
4、 如果有申请人本国注册的,提供该国注册号和注册日;
5、 本国注册证的公证复印件,如果没有的话,须提供申请人在其公司抬头信函上签署的关于没有该文件的一份声明书,同时还需提供一份经公证的在其他国家注册证的副本。
6、 如要求优先权的话,须在申请日后2个月内提出,国外申请的公证副本及其阿拉伯译本必须在申请日后3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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