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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