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作出特别规定。有人形象的说这种条文安排是“先请出去,再拉进来”。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参考资料: http://www.51labour.com/zhuanti/2007ldht/html/R2-96.asp
简单的说,适用的,但比一般人要多出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如果与这些相抵触的时候不适用,不抵触的,都以劳动法为准。
所以要看你朋友打什么官司了。具体,你朋友也可以请律师咨询。
只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方面适用劳动法,其它方面适用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如果你朋友是因劳动合同而起纠纷,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希望上述对你有所帮助。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受劳动法的调整!
只要是聘任制的员工就适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