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为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权,采用“民分四等”的政策,把中国人分为四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这种划分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由于被蒙古贵族统治时间较长,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
但是由于元朝在户籍制度及民族划分上并未有法令来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应的身份登记制度,又没有限制人民在地域之间自由流动,因此会产生争议,特别是在汉人和南人之间如何区分上,因此汉人、南人更偏向于传统汉地不同地域汉族人群的一种统称,所以有些元代史料中的汉人也可能是指整个汉地汉族,即包括汉人和南人。
扩展资料:
元朝的四等人制,不平等的政策有禁止汉人打猎、学习拳击武术、持有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集会拜神、赶集赶场作买卖、夜间走路。“杀蒙古人的偿命,杀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死一个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还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又扩大为“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法律中还规定﹕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例如﹐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审囚官擅将蒙古人刺字者革职﹐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等人制
不是人分成十等,是社会职业分成十等。分别是: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工六农七医八娼九儒十丐。而人则是按民族分成四等,分别是: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
元朝把天下人分为十等,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
社会职业分成十等,人是分四等的。
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匠、八娼、九儒、十丐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各有所统辖。”
这可能是你所说的十大等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