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