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由于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纳税人交清税款、滞纳金才能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复议,对于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请税务行政诉讼,这是前置条件。因此,纳税人税款未缴也未复议,纳税人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只能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而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故,税款未缴也未复议,税务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有权强制执行税款、滞纳金。但罚款不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