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是具体规定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工作范围、应负责任及相应权力的制度。
建立责任制的目的,是在对企业员工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明确每个部门和岗位的任务和要求,把企业中千头万绪的工作同成千上万的人对应地联系起来,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
企业中的责任制度又可分为两种:
1、部门责任制。它是针对企业中某个管理部门的责任制。例如企业中的生产、计划、质量、供应等职能科室的责任制度,它要规定各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工作范围、拥有权限、协作关系等内容。
2、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因对象的不同,又可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是为了各个管理工作岗位规定的责任制,它是将上述管理部门的责任制,分别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和岗位。
2)工人岗位责任制是针对各个工人岗位的生产和工作的责任制度,规定每个岗位都应干什么和怎么干等内容。
3)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是为了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规定的责任制度,如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守则、车间主任职责条例、班组长工作条例等。除了规定各级干部应共同遵守的责任制度外,还要为各个专门领导岗位规定各自的专责制。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这一制度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显然在这里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多了四个小时。如何看待这多出来的四小时呢?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且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出40小时但不足44小时,仍然是延长工作时间。
可以选用不定时工作制(不限时间和地点的) 需要到劳动局备案(很简单) 就是以完成工作内容为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