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作者:吴亮 发布时间:2012-04-01 来源:长沙县地税局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双击滚屏) | 保护视力色: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增加,这些企业内外籍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占个人所得税税收金额的比列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外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显得日益重要。
一、外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税务部门虽然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步实现了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度不健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和要求以及其它原因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等等,因而使个人所得税不能及时入库。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不准确。本人在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下列问题:一方面,企业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外籍人员在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报税,因为税目混淆,导致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和复核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3、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政策,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费用,且每年不超过两次。但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二、对加强外籍高管人员在华征收个人所税的几点建议
1、加强外籍高管人员离境完税淸缴管理。针对外籍高管人员在华工作期间和临离境期间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督促其缴淸个人所得税。
2、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核。建立外籍人员在华情况的档案,区分外籍人员雇用及被雇用关系。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的3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立统一登记表。对申报收入不真实,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资料的外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费用扣除标准审核。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的并直接为其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扣除费用,如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等不予扣除,防止超范围扣除费用;对符合费用扣除规定的费用,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洗衣费、房租费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其给予认定,这样既有利于防止个人所得税款隐形流失,也能防止企业随意将这些费用支出记入企业管理费、经营费等,减少企业所得税流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