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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社会进步的今天,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与传统道德不符,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公务员不比普通百姓,其职责不同,所处的地位不同,一举一动给社会带来影响,表面上装出一冠冕堂皇的君子相,背地里却干着“偷鸡摸狗”的勾当,怎么去教育他人,有何感召力公信力?不仅损害个人的名声,对政府形象也是一种损害。综上所述,第三者(男)至少已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导致人家家庭破裂、女方被杀、男方被判刑),可以给予开除处分,男方还可以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肯定是受到处分,因为公务员队伍也在净化
不会,甚至没必要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