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反洗钱法》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明确指出了我国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我国签署、批准的联合国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条约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的,根据该条约规定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对于国际条约无相应规定的,或者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尚未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条约的,则按照平等互惠的基本原则办理。我国目前已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四个涉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问题的国际公约。这四个国际公约,对加入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我国通过《反洗钱法》立法形式将相关的国际义务转换为国内法,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平等互惠原则是我国对外交往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律上的互惠。双方根据相互签订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对方以同等的待遇;二是无条约情况下的互惠,指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国家间在进行协助过程中,请求方向被请求方郑重作出承诺,表明将来在相同情况下为对方提供类似的司法协助行为。这也是通常意义上的互惠。从这个角度讲,在国际合作过程中,互惠原则可以看成是条约义务的一项补充。平等互惠原则有着十分明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在所提供协助的案件中是协助调查,还是协助采取强制措施,都有着明确的限定性,一方就某一类案件提供协助,另一方亦就类似案件提供类似的协助,体现出十分明显的对等性和互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