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并非绝对。如存在如下情况:1、公司注销登记,但未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无法查清的,可以追究股东或者开办人的责任。2、公司被吊销执照,未办理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无法查清的,可以追究股东或者开办人的责任。
另,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如果股东出资未到位,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债务无法偿还的,出资应立即到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确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第二十条也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若第三条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出资到位或有抽逃出资的情形;或公司违法经营;或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公司解散、注销时没有依法清算等情形,股东也是也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的。
这是因为,该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由个人财产承担全部债务清偿。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公司股东足额出资是不用赔钱的,但现实中,很多人给公司借钱的时候会要求公司老板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样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老板还钱。
必须赔钱,所有的股东必须按照自己的股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