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很的问题。
通过代理用人。
用人单位的方法很简单:
1:尽可能通过代理机构来用人,增加劳务人员,而不使用合同工就可以了。
2:试用期尽可能不提供有效地收入证明。用你3各月让你走人,别指望你的兄弟能帮你证明。
3:降低基本工资,增加绩效工资,尽可能按照最低标准为员工提供保障。
保护自己利益地方法是不需要通过你来保护自己。因为个人对于自己的老板处于绝对的弱势。为了增加自己获得工作的机会或者保住自己的工作,个人很难和自己的老板翻脸寻找有关部门的帮助。
所以能够帮助你的是合理的监管制度,和合理的税务制度,合理的用工制度。和全国人民的骨气。(最后这一点对于找工作中的人纯属扯淡)
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的配套,个人感觉社会保险法对于企业的限制其实很有限。
劳动者应做到:
1、留存好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2、留存好考勤表或卡,可以证明工作时间;
3、留存好工资条或工资收据,可以证明工资标准;
4、不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即: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谁用你就和谁签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收集好以上相关证据,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无论用人单位采用什么样的花招,都是违法而徒劳的,只要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法规,都将受到严厉的制裁的。
您的问题真可以拿到国家立法委去讨论了。法律不是万能的,但随着法制的发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会更明晰,社会的责任也会更明确!只要我们立法机关完善立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社会民众遵纪守法,我想和谐社会就是这样的吧!
能。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据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并非没有劳动合同就意味着没有劳动关系存在,即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本例中所述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题中的死者直系家属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就该费用发生争议,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本例中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工伤保险相对民事损害赔偿来说,有以下特殊的优点:
a�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而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b�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⑥发生工伤事故:
a�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理解可参照《保险法》上对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应当注意:对b种情形,认为“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予以补足,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应计算在扣减范围内。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这种观点因违反《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故为错误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