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证据证明饭店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赔偿责任。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客人在饭店打架的,原则上应该由打架双方自行负责; 伤人者逃跑的,饭店一般没有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饭店未尽适当的管理责任、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打架发生,造成损失扩大的,饭店也应该承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饭店作为餐饮经营者,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