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首先要明白“国家秘密”的概念。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其次,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三个等级的划分,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某一事项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绝密)还是“严重的”(机密)或是“一般的”(秘密)的损害,需要从时间上(长、短)、空间上(是全局性,还是区域性、局部的范围),数量上(经济损失大小)和性质上(利害关系的程度)等各种因素作综合分析。
第三,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标志方法应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
国家党、政机关使用的保密文件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级别最低的是机密,最高的是绝密。绝密级别只有一把手和编写的人知道,连保管的人都不能知道里面的内容。
没有保密文件的说法,正确的应该是涉密文件。
涉密文件包括了三个等级:秘密文件、机密文件、绝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
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
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
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
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
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
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
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
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
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