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关押在拘留所是不收费的,拘留所会为被拘留者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措施,保证被拘留人的生活质量。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
扩展资料
权益保障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1、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2、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3、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4、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5、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
6、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7、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拘留所条例
需要交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而定,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各级公安机关在对行政拘留人员进行管理时伙食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期间的行政拘留人员收取伙食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期间的行政拘留人员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具体确定当地拘留所的收费标准,并报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二、各拘留所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定额票据。
三、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行拘人员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拘留所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坐支、挪用。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拘人员伙食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拘留所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里面包含 伙食费,医疗费。(因物价每个实城市略有不同)
江西省为例:
《关于商请核定全省治安拘留所伙食费等费用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员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治安拘留所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拘留所伙食费、医疗费属服务价格,由省价格部门统一管理。但考虑到各地生活水平不同等实际,决定对拘留所伙食费标准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委托设区市物价局在不突破省定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核定。
二、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伙食费,设区市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县(市)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被拘留人员医疗费按省发改委、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范项目中一级收费标准执行。
除本批复核定的费用外,各级拘留所均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被拘留人员收取费用。
您好,如果您讲的"收费"是指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在所内购买日用品或食品的收费标准的话,那么应该是以当地的物价消费标准为准。
没有标准就是多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