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是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意见尚未出台。
2014年,公安部下发了 《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中, 《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 “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了连带责任,具体的责任是:罚款处罚。
一、有一定的道理:
许多乘客明知司机处在醉酒状态,而没有制止,更有甚者明知司机醉酒仍要求其驾驶,对交通肇事存在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对交通肇事起到了 “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乘车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以前的法律法规中,交通肇事只处罚司机,对乘客没有任何的威慑。而法律之所以对人进行制裁,无非是人在能选择善的时候选择了 “恶”。如果乘车人可以选择制止司机醉酒驾车而不选择制止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二、操作起来难度大:
这一法令一旦实施,将可能人人自危。如果是坐公交车,谁赋予了乘客检查司机的权力?又如何判断是否到了醉酒的程度?况且,乘客除接受服务外,无任何监督、监管的权力和责任。因此,这一法令是难以实施的。
车上的乘客没有责任,也不用处罚,责任都是司机一个人承担。
乘客无任何责任。只有驾驶员有责任。
最多也就是罚款教育吧。不会太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