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内蒙古地区的处罚规定,供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和征缴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做下列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不得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经济优惠待遇;
(三)已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法律法规赋予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中,其中两项行为为: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征收。
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带有惩处性和强制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