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国家规定2016从何时执行

产假国家规定2016从何时执行
2025-05-01 06: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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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女职工延长产假规定,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实施时间起执行。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了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并未对如何延长作出具体规定,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认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而各地修订条例时间不一,且均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因此,女职工生育的,如何延长产假,从什么时间执行,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办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