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海洋环评比工业环评收费高

2025-03-13 13: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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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
(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
(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
(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
(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
(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报告书(表)由省级以下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或者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报告书(表)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同级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现场踏勘。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后的报告书(表)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环评资质证书,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现状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 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先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邀请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者其他形式。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专业的不少于五人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签名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