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免依本法规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质单位质量之活度浓度不超过第2栏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质之活度不超过第3栏所列者。
三下列商品,其所含放射性物质不超过所订之限量者:
1、钟表:所含氚不超过十亿 (1E+9) 贝克,或 (七) –一四七不超过一千万 (1E+7) 贝克者。
2、气体或微粒之烟雾警报器:所含鋂–二四一不超过一百万 (1E+6)贝克者。
3、微波接收器保护管:所含氚不超过六十亿 (6E+9) 贝克,或 (七)–一四七不超过一千万 (1E+7) 贝克者。
4、航海用罗盘:所含氚不超过三百亿 (3E+10)贝克者。
5、其他航海用仪器:所含氚不超过一百亿 (1E+10)贝克者。
6、 逃生用指示灯:所含氚不超过三千亿 (3E+11)贝克者。
7、指北针:所含氚不超过一百亿 (1E+10)贝克者。
8、军事用途之瞄准具、提把、瞄准标杆:所含氚不超过四千亿 (4E+11 ) 贝克者。
四下列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处之剂量率每小时不超过一微西弗者。
1、公称电压不超过三万伏特之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
2、电子显微镜。
3、阴极射线管。
4、电视接收机。
五其他含放射性物质之商品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一公尺处之剂量率每小时不超过一微西弗,且其型式经主管机关核定公告者。
第 3 条
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质为混合核种,而其个别放射性核种之含量与附表该核种豁免管制量比值之总和不超过一者,豁免其管制。
含未知核种之放射性物质,计算前项比值时,除设施经营者可提出更适合之数值外,应采用附表最后一列“其他未列之放射性核种”之数值。
扩展资料:
常见辐射鉴别区别与危害:
电磁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区别
电磁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是两个概念,任何带电体都有电磁辐射,当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标准,就会产生负面效应,引起人体的不同病变和危害。
这部分超过标准的电磁场强度的辐射叫电磁辐射污染。
手机基站辐射对人身体影响
手机辐射与手机基站辐射的不同。
一般一部手机的电磁辐射值在0.03-0.7之间,而一个手机基站的辐射值在10微瓦。一个手机基站所产生的辐射值比一部手机的值高不出多少。
另外,电磁辐射是距离越近、受辐射时间越长,所受到的伤害越深。
而一般的居民家楼屋顶上安装的手机基站离我们的距离为安全距离,所以这种影响是比较小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辐射
请参考GB18871相关标准:
4.2.4 豁免
4.2.4.1 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4.2.4.2 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
4.2.5 解控
4.2.5.1 已通知或巳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
4.2.5.2 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豁 免
A1 豁免准则
A1.1 如果审管部门确认某项实践是正当的,并确认该实践中的源满足本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或满足审管部门根据这些豁免准则所规定的其他豁免水平,则该实践和该实践中的源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1.2 豁免的一般准则是:
a)被豁免实践或源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以至于再对它们加以管理是不必要的;
b)被豁免实践或源所引起的群体辐射危险足够低,在通常情况下再对它们进行管理控制是不值得的;
c) 被豁免实践和源具有固有安全性,能确保上述准则a)和b)始终得到满足。
A1.3 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
a)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听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l0uSv量级或更小;和
b)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
A2 可豁免的源与豁免水平
A2.1 根据A1.1~A1.3规定的准则,下列各种实践中源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被本标准的要求豁免:
a)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的辐射发生器和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管件(如显像用阴极射线管):
1)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uSv/h;或
2)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
b)符合以下要求的放射性物质,即任何时间段内在进行实践的场所存在的给定核素的总活度或在实践中使用的给定核素的活度浓度不超过表A1所给出的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
A2.2 表Al给出的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活度浓度和豁免活度,是根据某些可能还不足以可无限制使用的照射情景和模式、参数推导得出的,仅可作为申报豁免的基础。考虑豁免时,审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逐例审查,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要求采用更为严格的豁免水平。应用表A1所给出的豁免水平时,还应注意以下各点:
a)这些豁免水平原则上只适用于在组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的工作场所对小量放射性物质和源的工业应用及实验室或医学应用,例如,利用小的密封点源校准仪器,将小量非密封放射性溶液装进容器,工业示踪,一瓶低活度气体的医用等;
b)对于未被排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豁免的应用,仅限于引入到消费品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或是将它们作为一种放射源使用(如226Ra,210Po)、或是利用它们的元素特性(如钍、铀)等情况;
c)如果存在一种以上的放射性核素,仅当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活度浓度与其相应的豁免活度或豁免活度浓度之比的和小于1时,才可能考虑给予豁免;
d)除非有关的照射已被排除,否则,对于较大批量放射性物质的豁免,即使其活度浓度低干表A1给出的豁免水平,也需要由审管部门作更进一步的考虑;
e)严禁为申报豁免而采用人工稀释等方法来降低放射性活度浓度。
A2.3 遵循审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例如与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或化学形态有关的条件和与放射性物质的使用或处置有关的条件等)时,可以给予有条件的豁免。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装按照A2.1中b)项未予豁免的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可以给予这种有条件的豁免:
a)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
b)其放射性物质呈密封源形式,能有效地防止与放射性物质的任何接触或能有效地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
c)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表达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uSv/h;
d)审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了处置必须满足的条件。
表A1 作为申报豁免基础的豁免水平,略。
--这个是某环保局的申请要求:--
一、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豁免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的出具出厂活度证明;申请射线装置豁免的出具产品说明书和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射线装置辐射剂量水平监测及评估报告; 4.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 二、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豁免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豁免的出具出厂活度证明;申请射线装置豁免的出具产品说明书和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射线装置辐射剂量水平监测及评估报告; 4.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应提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