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讲义 一、安全监理法规重要概念 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过程中造成其人员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仅次于煤矿,令人触目惊心据安检部门通报,建筑安装事故死亡人数2000年987人,2001年1045 人,2002年1292人,每年呈直线上升的高发态势,2003年死亡1512人,高处坠落占60%,物体打击约占27%,长期以来,建筑业内的思维惯性是“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自从2000年10月25日,南京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在演播厅舞台屋盖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该市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6年和5年,项目监理工程师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被判刑,在工程监理行政中引起了波澜,业内人士就施工安全事故监理该不该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展开讨论。 在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第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执行,使得我们的监理工作从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提高到三控制、五管理一协调,其中安全管理增加我们监理责任。 《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009年5月13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
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