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就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例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受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在审理中应通知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被处罚人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着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是主动申请,也可是由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可以是行政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