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可以携带判决书,通过委婉的方式,同对方协商,即可以根据最高院做出的(2001)民立他字第34号批复,重新立案起诉对方,实现你的追讨目的。
附最高院批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关的川高法(2001)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复”。